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勇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573422200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5号2幢整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9
(2024)渝0111民初5891号
委托合同纠纷
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华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
2023-05-09
(2023)渝0112民初9432号
票据纠纷
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4
(2023)渝0112民初9432号
票据纠纷
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1-06-17
(2019)渝0112民初1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周*,重庆佳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3
2021-06-18
(2019)渝0112民初1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双龙罚〔2026〕3005号
经查,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接受贵州台海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检测委托,2024年10月30日检测人员梁峰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了检测,2025年1月7日经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樊存林审核、张学伦批准,出具了2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WTT-202410--03320、WTT-202410--03321),检测项目中“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检测结果均为无此项。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2台电梯开展检测期间,直接责任人员为梁峰(检测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周慧(现场管理负责人)。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认为上述2台电梯是2018年进行监督检验的,根据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规定中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第A9.12*中要求,上述2台电梯应当在2023年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认为2023年检测应当做“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故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0日检测未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且未查看2023年检验报告附件内容。2023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正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TSG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实施。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其检验人员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要求于2024年10月30日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检测工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被检测的电梯在使用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涉案电梯2025年已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并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人员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重庆品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慧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三、对直接责任人员梁峰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330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成市监处罚﹝2025﹞655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测。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处理;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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