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魏发满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发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7L3GX3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河东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3076
经调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经营者魏发满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经营活动。1.抽检不合格的小葱系当事人经营者于2023年8月19日从格尔木江河龙市场零售农户手中购进的,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因销售小葱的农户没有固定摊位,大多是老年人,一般都是现金支付,没有发票也无支付记录,所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交易记录。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关于小葱进购数量、零售价格与《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6***********656)不一致,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以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无法提取到涉案食品的客观进销数据。综上,办案人员采纳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F2309038)中和《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6***********656)中的对小葱抽样基数8KG,抽样数量3KG,备样数量1.5KG买样零售价14元/KG的认定。小葱日常销售了1.5KG,剩余1.5KG因卖相不佳都扔了。2.抽检不合格鲜鸡蛋系当事人经营者2023年8月19日,从格尔木红伟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惠民鲜蛋店购进,购进数量为2提(一提6板,一板30个,共22.5KG),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F2309042)中和《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6***********671)中鲜鸡蛋抽样基数8KG,样品数量2.5KG,备样数量1.25KG,买样零售价为14元/KG。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购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鲜鸡蛋进价为10.8元/KG,零售价为12元/KG,日常销售了16KG,自己家里吃了1.8KG。交易时现金支付,无交易记录,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2024年1月0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陈述的格尔木红伟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惠民鲜蛋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法定代表人王永惠能提供2023年8月—9月所购进的鲜鸡蛋的《产品自检报告》以及《信昌蛋业惠泽禽蛋销售单》,且执法人员查看销售单据未发现有当事人进货的票据。因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也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鲜鸡蛋进销货相关票据,执法人员无法提取到涉案食品的客观进销数据,且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F2309042)中和《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6***********671)一致。因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予以采信。1.小葱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该批次小葱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小葱。2.鲜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该批次鲜鸡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鸡蛋。本案案值为:1.小葱,货值金额为:8KG×14=112元,违法所得为:4.5KG×14=63元;2.鲜鸡蛋,货值金额为:22.5KG×12=270元。违法所得为:16KG×12元=192元,2.5KG×14元=35元。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葱的违法所得63元,鲜鸡蛋的违法所得227元人民币,合计2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葱的行为处以罚款1120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鸡蛋的行为处以罚款2700元,合计处以罚款382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82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2
西格尔木市监罚〔2023〕076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葱的违法所得63元,鲜鸡蛋的违法所得227元人民币,合计2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葱的行为处以罚款1120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鸡蛋的行为处以罚款2700元,合计处以罚款382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82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