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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天池山泉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永洪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6DLDHAX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联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4]22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05月09日起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联农村74号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2023年11月08日当事人共生产“天池古寨山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8日)桶装饮用水80桶,生产成本为1元/桶,以2元/桶价格售出80桶(含用于抽样检测的7桶)。上述批次“天池古寨山泉水”桶装饮用水于2023年11月08日被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检测报告》(No:ATQTS2023JDC0568)及我局下达的责改通知书(西秀市监责改字[2023]74号)后立即停产自查整改,并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桶装饮用水进行召回,由于间隔时间较长,暂未收到退回的不合格桶装饮用水。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另查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系因工人粗心大意部分水桶清洗消毒不到位所导致。当事人对参与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积极整改,于2023年11月24日自行将生产的“天池古寨山泉水”桶装饮用水送至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进行检测合格,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完毕该批次桶装水且未召回的涉案物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水的且已进行召回但已经无法召回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桶装水已销售完毕且当事人已进行召回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西秀市监责改字〔2023〕74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召回及改正。 6.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2023年11月21日出具的NO:ATQTS2023JDC0577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11月08日生产的桶装水不合格的事实。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履行了送达职责。 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接受抽样检验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抽样检验报告后及时召回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1月08日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出厂检验义务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11月生产记录、11月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桶装水生产、销售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天池古寨山泉水”桶装饮用水成本为1元/桶的事实。 13.当事人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TQTS2023SH1081)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整改后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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