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福临门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可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4MA6P2RRR8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茨开镇茨开路2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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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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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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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贡市监处罚〔2025〕6号
2025年1月8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在贡山县福临门超市购买商品,购买后板栗饼过期了,生产日期:2024.7.16保质期150天,请相关部门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9日11时16分至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检查过程中在该超市进门第二排货架由上而下第二台上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①艾妍魔芋贡菜4袋(净含量15克 生产日期为2024/03/01,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超过保质期39天,生产商:湖南艾妍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诚路1号)食品标签标示零售价为:1.00元;②在超市进门第三排货架由上而下第二台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轻食咖绿豆饼1盒(净含量 238克 生产日期 2024/07/16,保质期:150天,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超过保质期24天,生产商:福州诚品盛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过浦路10号)食品标签标示零售价为:4.00元;③在该超市散装零食销售区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集旺园蛋糕15袋(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1日,保质期180天,有效期至2024年12月01日,超过保质期39天,生产商:云南凡歌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石坝居民小组559号)食品标签标示零售价为:0.50元/袋。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向县局领导请示汇报并批准后,现场下达《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贡市监强制〔2025〕4号)、《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贡市监物清〔2025〕4号),对贡山县福临门超市的以上3种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的儿子(李慎其)在相关文书上确认签字。
2.执法人员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后现场要求当事人李可明提供出相关的进货票据及进销货台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相关的进货票据及台账。
2025年1月16日下午,该超市负责人李可明在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接受第一次询问,并提交自述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该超市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是因为没有检查到位和自己疏忽导致的;现场未能提供出超过保质期食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部分食品未记录至进货验收台账上、未建立销货台账(因为当事人食品品种种类太多进货清单未及时整理装订故现场未能提供单据导致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不全)。
经询问,艾妍魔芋贡菜、轻食咖绿豆饼是从昆明市官渡区泓益副食经营部购进,集旺园蛋糕是从昆明经开区杨永糖果经营部购进,艾妍魔芋贡菜于2024年04月15日购进1件,轻食咖绿豆饼于2024年07月26日购进1件、集旺园蛋糕于2024年6月27购进5件,并提供出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价为:艾妍魔芋贡菜4袋,零售价是1.00元/袋、批发价是0.75元/袋, 货值金额4.00元 ,轻食咖绿豆饼1盒,零售价是4.00元/盒、批发价是3.00元/盒,货值金额4.00元,集旺园蛋糕15袋。零售价是0.50元/袋、批发价是0.35元/袋,货值金额7.50元;投诉人在该超市购买到的板栗饼因已经销售完,板栗饼零售价是4.00元/盒、批发价是3.00元/盒,货值金额4.00元;综上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5.50元;依据举报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共计21.00元,其中超过保质期板栗饼零售价为4.00元/盒故违法所得4.00元,因该超市无销货记录并且无法证明其他已销售的食品为过期食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5年2月7日,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贡山县福临门超市下达《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贡市监延强〔2025〕4号),决定将扣押期限延长三十日。
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圆整)。
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00元(大写:肆元整)
共计罚没款5004.00元(大写:陆仟零肆元整)。
5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2
贡烟处〔2024〕第2号
-
处以当事人贡山县福临门超市(经营者:李可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人民币陆佰贰拾元整(¥620.00)5%计叁拾壹元整(¥31.00)罚款的行政处罚,涉案卷烟返还当事人。
31.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03
3
贡市监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通过微信订购云南柔红葡萄露酒25箱,12瓶/箱(共计300瓶),进货价130元/箱,销售价格16元/瓶,批发给零售商是150元/箱,“云南红”云南干红葡萄酒也是进了25箱,6瓶/箱(共计150瓶),进价是28.3元/瓶,,进货价是170元/箱,销售价是35元/瓶,批发给零售商是195元/箱,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其他合格证明材料,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至案发,当事人售出297瓶云南柔红葡萄露酒,剩余3瓶,“云南红”云南干红葡萄酒已销售27瓶,还剩123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和销售账目,也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真实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故货值金额为2016元,违法经营额为5697元。
1.没收侵权商品:云南干红葡萄酒123瓶,云南柔红葡萄露酒3瓶;
2.没收违法经营额5697.00元;
3.罚款5000.00元。
共计罚没10697.00元
5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