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湄潭县陈敬林理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敬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HYACC0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湄潭县湄江街道中国茶城金桂园3栋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3]69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展示柜和修剪位梳妆台上陈列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共计7瓶。其中,迪悦保湿护卷弹力素共计3瓶(1瓶已开封、2瓶未开封),限用日期:2023.04.28;迪悦劲雅造型啫喱膏共计1瓶(已开封),限用日期:2023.04.28;品格绿茶保湿定型啫喱膏共计3瓶,限用日期:2023/04/25,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产品施当事人从湄潭县浩捷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购,进货单价分别是:迪悦劲雅造型啫喱膏7元/瓶、迪悦保湿护卷弹力素8元/瓶、品格绿茶保湿定型啫喱膏7元/瓶,涉案物品是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给消费者造型时使用的,使用时不单独计费,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5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在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 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3.《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4.《延长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化妆品延长扣押事实; 5.我局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案情; 6.当事人提交涉案化妆品采购记录“湄潭县浩捷美容美发用品店销货清单(茶城创意尖峰进货清单)”1份,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来源及采购情况; 7.我局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023年6月27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 份;检查图片4张;进货单1份;湄潭县浩捷美容美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查验记录1份;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和化妆品备案情况3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8.我局2023年7月11日对湄潭县浩捷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金某《询问笔录》1份,湄潭县浩捷美容美发用品店《营业执照》和经营者金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资质及案情;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湄潭县陈敬林理发店行政处罚信息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3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3〕6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