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盛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若青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751B57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西站工业园区立信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89号
(一)发票的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与不明具体身份人员“小宋”“二哥”发生购货业务,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0日取得“小宋”“二哥”提供的新疆启祥佰聚建材有限公司、巴州中安天君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1800111、065001900211,发票号码:16107322、62996830-62996832,发票金额共计385,713.60元,税额共计11,571.40元,价税合计397,28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若青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证据2: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王昱松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及照片,用于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及你单位目前经营情况。证据3:《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送达回证》及资金明细、新疆启祥佰聚建材有限公司及巴州中安天君建材有限公司“天眼查”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未发现相关涉案发票的资金。证据4:《现场笔录》及照片、张国智出具《情况说明》、部队出具《证明》、盛达商贸销售开票情况及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未主动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确实发生购销业务情况及企业无法重新提供有效扣除凭证。证据5:你单位提供现金明细账及银行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2019年8月6#、记账凭证2019年9月4#、记账凭证2019年10月3#、记账凭证2019年11月8#、记账凭证2019年12月6#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购买货物用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况。证据6: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3月3日开具新疆启祥佰聚建材有限公司和巴州中安天君建材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情况表》、《委托协查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2.少列收入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