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艾客森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兆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29B9PC0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宁欣轻纺制衣有限公司厂房(岑前村前赵320号F1租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4]第190号
2024年03月08日09时10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宁欣轻纺制衣有限公司厂房(岑前村前赵320号F1租1内南起第1间)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8种共计11.4条,其中:芙蓉王(硬)2条、南京(佳品)5条、云烟(紫)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娇子(五粮醇香)1条、利群(西湖恋)0.7条、长白山(迎春中支)0.5条、黄鹤楼(硬珍品)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高鹏(11060052076),王永祥(11060052071)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3月11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4年02月底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一个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处一次性购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牟利。当时,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芙蓉王(硬)等8种共计11.4条,违法进货总额2010元。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1122535。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201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20.6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芙蓉王(硬)等8种共计11.4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120.60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