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章为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旷章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QH7L72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73号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销售的经营活动。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以8元/盒的价格从供应商南宁市易丰城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3盒迈克龙牌自热螺蛳粉食品,这三盒自热螺蛳粉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11月5日止)。进货时当事人未查验并索取这批自热螺蛳粉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只索取了进货票据。进货后,当事人将这三盒自热螺蛳粉食品置于自己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对外进行销售,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盒,过保质期后(2024年12月9日)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12元/盒,剩余1盒被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扣押。据此计算,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为24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贰元整(?1012.00),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2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109号
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4月1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陆佰捌拾肆元伍角整(¥684.5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叁点贰(3.2)条。另据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12日受到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玖元整(¥419.00)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273.00)的行政处罚
273.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3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110号
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4月8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捌拾捌元整(¥188.0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壹点叁(1.3)条。另据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12日受到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玖元整(¥419.00)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柒拾伍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4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60号
经查明,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1月22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玖佰叁拾叁(?933.0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肆点玖(4.9)条。另据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9月21日受到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420.00)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玖元整(?419.00)的行政处罚
419.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5
南兴市监处罚〔2023〕275号
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8月9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元伍角(¥1070.5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伍点肆(5.4)条。另据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8日受到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420.00)的行政处罚
42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6
南兴市监处罚〔2023〕241号
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7月25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仟零叁元伍角整(¥5003.5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贰拾伍点壹(25.10)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7
南兴市监处罚〔2023〕186号
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6月8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壹拾柒元伍角(¥517.5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贰点捌(2.8)条。
另据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22日受到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8
南兴市监处罚〔2023〕107号
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3月23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贰元(¥1232.0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柒(7)条。
另据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13日受到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9
南兴市监处罚〔2023〕88号
当事人南宁市章为便利店(旷章为)于2021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对外经营各种品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2月13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S03号商业一层105号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当事人待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捌佰玖拾元(¥890.00)的各种品牌的香烟制品共肆点陆(4.6)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的行政处罚。
25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