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尔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群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83732977175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荔城大道3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9
(2020)粤0118民初5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增城美尔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惠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6
2022-04-27
(2022)粤0118执10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增城美尔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市金惠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08
2020-11-19
(2020)粤0183民初5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增城美尔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惠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7169.9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30
2017-11-10
(2017)粤0183执1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增城美尔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与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07-14
2017-01-10
(2016)粤0183民初6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增城美尔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与魏**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6257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99.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3〕782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增城美尔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32977175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朱群娣;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荔城大道328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2001年12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日,本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103221086305SC3),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长效防冻液”(规格2L/瓶 LOC-25,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9日)pH值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长效防冻液,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生产“长效防冻液”(规格2L/瓶 LOC-25,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9日)24瓶,成本10.5元/瓶,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英隆汽车用品店,经确认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英隆汽车用品店再销售给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锦盛汽配店。2022年8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由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锦盛汽配店销售的产品进行商品监督抽查,经检验,“长效防冻液”(型号规格2L/瓶 LOC-25,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9日)pH值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如下:检验项目为“pH值”,标准要求为“7.5~11.0”,检验结果为“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方法为“SH/T 0069-1991”,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pH值不符合GB 29743-2013标准要求,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SZ-039-2022,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截至本局立案之日,上述“长效防冻液”以12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销售给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英隆汽车用品店24瓶,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不合格的“长效防冻液”的货值为288元(涉案货值=生产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36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MQS2006962)、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103221086305SC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副本)(深市监质抽告字〔2022〕38032号)、证据提取单、送达回证各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3、2023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4、2023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长效防冻液”生产入库记录及发货单复印件。
2023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长效防冻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576.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