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晓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51505149H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薛家洼乡薛家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买卖合同纠纷
田**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2
2025-09-01
劳动争议
彭*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8-28
不当得利纠纷
大同市虎筑机电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4
2025-08-27
买卖合同纠纷
潘**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5
2025-06-19
买卖合同纠纷
田**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6
2025-02-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7
2024-08-15
劳动争议
牛**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5-07
劳动争议
牛**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9
2023-05-09
侵权责任纠纷
郭**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10
2020-12-14
买卖合同纠纷
宁武县华远工矿设备经销部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宁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15
2026-05-12
(2026)晋0925执139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大同某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辛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65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6-05-15
2026-05-12
(2026)晋0925执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某;大同某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1050818.61元
执行案件
3
2026-05-15
2026-05-12
(2026)晋0925执20号
劳动争议
彭某;大同某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72659.60元
执行案件
4
2025-06-26
2025-06-19
(2025)晋0925民初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田**、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6-24
2023-05-09
(2023)晋0925民初215号
侵权责任纠纷
郭**、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02
2020-12-04
(2020)晋0925民初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武县鸿飞设备经销部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02
2020-12-04
(2020)晋0925民初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武县华远工矿设备经销部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02
2020-12-04
(2020)晋0925民初6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武县诚信商贸经销部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01
2019-06-27
(2019)晋0106民初28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鑫泽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0-07
2019-03-15
(2018)晋0981执680号
劳动争议
付**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12173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税稽罚﹝2026﹞8号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对你公司少缴的耕地占用税94160.52元、车船税33752.37元、企业所得税5881867.36元(包括检查期间已补缴的企业所得税5368241.88元),合计6009780.2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04890.14元。
3004890.14元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0
2
晋(忻)煤监管罚﹝2026﹞004号
1.51202回风措施巷风筒传感器未安装在风筒末端,距离出口超30米;2.51202回风措施巷应急广播距离掘进工作面应不超过50米,现场为70米,安全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应急广播不能实现联动;3.511底联巷一台真空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试验缺少一次,应该于3月7日进行一次漏电保护试验;4.51202回风措施巷4处电缆冷补,未做防水性能试验;5.51202回风口往上30米处,架空乘人装置吊椅离地距离不足200mm,局部与地面摩擦;6.512轨道巷提升机深度指示器变形严重,上过卷保护、速度保护不起作用;7.51202回风措施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时未使用临时支护;9.21202综采工作面回风侧粉尘传感器距离巷道底板为1.36m,小于1.5m的规定;11.51102-1进风倒掘巷设计锚杆排距为800mm,现场对迎头向后5排进行实测,其中2排分别为910mm、1050mm,超出规定排距;13.51102-1进风巷使用T40刮板输送机沿线200m两侧未安设防护挡板、行人过桥等安全设施;16.513皮带巷在860m处揭露落差6.5m断层,在带压区未进行导水性验证;17.51201工作面回风巷老塘切顶线处单体柱密度和强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程规定单体柱间距0.5m,现场实测有两根间距分别为0.6m,0.7m;端尾架到回风巷外帮π型梁上大板绞顶不实,大溜机尾到巷道外帮缺两排加强支护;18.51201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3根单体柱根据入井登记表记录显示入井超过8个月,未上井检修;20.21201回风绕道未设置测风点(站);21.21201机巷永久密闭前返水管未使用“U”形管封堵,且未定期测定密闭内外压力差、气体浓度及空气温度;22.21202综采工作面风巷口风门的行人小风门联锁松,两道行人小风门能同时打开。
1.51202回风措施巷风筒传感器未安装在风筒末端,距离出口超30米;2.51202回风措施巷应急广播距离掘进工作面应不超过50米,现场为70米,安全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应急广播不能实现联动;3.511底联巷一台真空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试验缺少一次,应该于3月7日进行一次漏电保护试验;4.51202回风措施巷4处电缆冷补,未做防水性能试验;5.51202回风口往上30米处,架空乘人装置吊椅离地距离不足200mm,局部与地面摩擦;6.512轨道巷提升机深度指示器变形严重,上过卷保护、速度保护不起作用;7.51202回风措施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时未使用临时支护;9.21202综采工作面回风侧粉尘传感器距离巷道底板为1.36m,小于1.5m的规定;11.51102-1进风倒掘巷设计锚杆排距为800mm,现场对迎头向后5排进行实测,其中2排分别为910mm、1050mm,超出规定排距;13.51102-1进风巷使用T40刮板输送机沿线200m两侧未安设防护挡板、行人过桥等安全设施;16.513皮带巷在860m处揭露落差6.5m断层,在带压区未进行导水性验证;17.51201工作面回风巷老塘切顶线处单体柱密度和强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程规定单体柱间距0.5m,现场实测有两根间距分别为0.6m,0.7m;端尾架到回风巷外帮π型梁上大板绞顶不实,大溜机尾到巷道外帮缺两排加强支护;18.51201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3根单体柱根据入井登记表记录显示入井超过8个月,未上井检修;20.21201回风绕道未设置测风点(站);21.21201机巷永久密闭前返水管未使用“U”形管封堵,且未定期测定密闭内外压力差、气体浓度及空气温度;22.21202综采工作面风巷口风门的行人小风门联锁松,两道行人小风门能同时打开。
110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忻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3
宁市监处罚﹝2024﹞13号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系独立法人,涉事乘客电梯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2024年8月27日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现场出示涉事乘客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宁)市监特令【2024】第21号,责令其停止使用涉事乘客电梯,限期提交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024年9月6日第二次现场复查仍未出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建栋身份证复印件、后勤主任刘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复印件、安装告知书复印件、安装检验机构缴费信息、现场涉事电梯使用痕迹图片,证明当事人是涉事乘客电梯使用单位,且正在使用的事实;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性;4.对刘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性。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积极改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核查,决定给予采纳。该电梯采购、安装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于2024年7月18日及时向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并缴费,使用方向主要是安装单位调试,本单位人员极少使用。2024年9月10日电梯安装监督验收合格。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