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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乐都区余姐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国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02MAG0Q59K2D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南凉大街61号公园壹号33号楼9-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配偶杨洪章最初在新都花园经营时注册了营业执照,后将地址变更到碾伯街道南凉大街61号公园壹号33号楼9-72号,2023年11月时在该地址办理了烟草证,2025年10月底因为到期注销了烟草许可证。但因办理烟草证的距离要求从50米变成了100米,所以无法再办理烟草证。这种情况下,杨洪章将自己名下的营业执照又从碾伯街道南凉大街61号公园壹号33号楼9-72号变更到碾伯街道南凉大街61号公园壹号36号楼9-45号商铺。原来的地址(碾伯街道南凉大街61号公园壹号33号楼9-72号)上余国秀又注册了营业执照,因此余国秀名下的超市没有烟草许可证。期间,余国秀在配偶杨洪章的烟草证名下陆续从烟草局购进以下香烟并放在自己的超市中用于销售:白沙(硬)以61.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4条;好猫(细支长乐)以121.9元/条的价格购进了4条;娇子(格调细支)以129.3元/条的价格购进了7条;双喜(勿忘我)以17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4条;黄金叶(商鼎)以17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4条;贵烟(跨越)以201.4元/条的价格购进了3条;兰州(黑中支)以263元/条的价格购进了2条;芙蓉王(硬细支)以235.1元/条的价格购进了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以188.68元/条的价格购进了3条;利群(楼外楼)以17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3条;兰州(硬珍品)以15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79条;芙蓉王(硬)以218.36元/条的价格购进了39条;兰州(硬精品)以65.72元/条的价格购进了33条;红塔山(硬经典)以7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28条;娇子(软阳光)以88元/条的价格购进了7条;娇子(时代阳光)以71元/条的价格购进了1条;红塔山(经典100)以7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8条;云烟(紫)以114.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9条;中华(软)以582.2元/条的价格购进了7条;中华(硬)以381.6元/条的价格购进了1条;玉溪(软)以201元/条的价格购进了2条;延安(软)以61.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10条;钻石(荷花)以225.6元/条的价格购进了2条;利群(新版)以143.1元/条的价格购进了2条。烟款共46855元。放在余姐生活超市后陆续以70元/条的价格销售1条延安(软)、1条白沙(硬)。销售额为140元,违法所得17元。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办案机构讨论研究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罚款。我局责令当时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 2、罚款9371元;
9371.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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