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然伟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建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5WR0P4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东店子村3区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3〕549号
023年8月28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然伟副食商店(胡建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未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蓟市监责改出〔2023〕00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然伟副食商店(胡建伟)进行整改后核查时,发现店内仍未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本局于2023年9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4日对经营者胡建伟进行询问调查,调取并当场确认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然伟副食商店(胡建伟)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未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蓟市监责改出〔2023〕00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后核查时,发现店内仍未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