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秀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074459308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龙鑫工业园6栋2门4楼(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冀0322民初29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黎县海昌粉丝厂
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
昌黎县人民法院
2
2021-11-25
(2021)渝0113民初232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老杨干鲜调料经营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1-11-25
(2021)渝0113民初232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老杨干鲜调料经营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4
2021-11-25
(2021)渝0113民初2324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老杨干鲜调料经营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20-12-16
(2020)渝0192民初707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陈*
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0-09-25
(2020)渝0192民初707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0-09-25
(2020)渝0192民初707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陈*
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1
2021-10-27
(2021)闽0206民初103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慧阳坊(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27
2020-12-16
(2020)渝0192民初707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陈*与武汉元味利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6
2020-09-11
(2020)豫1502民初278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曹**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16
2020-09-07
(2020)豫1502民初27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曹**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16
2020-07-14
(2020)豫1502民初27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曹**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3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381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香酥炸鸡配料、规格:45g/袋、生产日期:2025-09-01”和“麻辣炸鸡配料、规格:45g/袋、生产日期:2025-08-17”两项产品中安赛蜜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另查明,当事人在生产“香酥炸鸡配料”和“麻辣炸鸡配料”过程中实际添加了安赛蜜(食品添加剂),但生产投料记录中无上述原料。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再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香酥炸鸡配料”和“麻辣炸鸡配料”外包装标签的配料中未标注安赛蜜(食品添加剂),上述产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案涉产品“香酥炸鸡配料、规格:45g/袋、生产日期:2025-09-01”共生产22箱,成本18元/箱,销售数量1箱,售价30元/袋箱,产品货值金额660元;“麻辣炸鸡配料、规格:45g/袋、生产日期:2025-08-17”共生产32箱,成本18元/箱,销售数量2箱,售价30元/袋箱,产品货值金额960元。当事人与经销商联系召回“香酥炸鸡配料”1箱及“麻辣炸鸡配料”2箱,并已全部退款,产品未获利。封存及召回产品已全部销毁。
综上,1、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2、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警告;3、当事人生产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以上罚款合计16500元。
165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