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丽成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智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5AKH9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329号楼8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307号
2025年8月7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兴大队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称经营者倪智成经营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丽成综合超市”在售的商品“江小白果立方高粱酒”实际是果汁酒。商品“今麦郎饮用水”售卖时标注为今麦郎矿物质水。通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内售卖的“江小白果立方高粱酒”包装上显示为“江小白果立方果汁酒”,商品实际执行的是配制酒标准;“今麦郎矿物质水”实际是饮用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从七台河市桃山区欣源酒行购进的12瓶“江小白桃味白酒168ml带标”,进货价12元/瓶,销售价格21元/瓶;于2025年7月13日从七台河市辰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件“550今麦郎水”,每件12瓶,进货价0.5元/瓶,销售价格1元/瓶。2025年9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倪智成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由于日常管疏忽未发现平台上商品名称未修改,承认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1.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5-10-20
2
七市监处〔2023〕5057号
2023.10.24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丽成综合超市(经营者:倪智成)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未经计量检定,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之规定
罚款300元
3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3
七市监处罚[2023]5057号
经过对案件相关人员询问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审查,基本认定事实如下:七台河市新兴区丽成综合超市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相关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七台河市新兴区丽成综合超市主体资格。
5. 七台河市新兴区丽成综合超市检查照片二张,证明该店正常营业。
6. 当事人计量器具检定前和检定后照片各一张。
证明当事人在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事实和检定后证明该计量器具合格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