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向艳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7MAC76T0X7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旧司镇旧司路15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凤市监处罚〔2023〕97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食品名称:黄豆芽,购进日期: 2023 年 7 月 19日,购进 10斤,购进单价:1元/斤,销售单价 1.5元/斤,其产品10斤(含抽检6.4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 15 元,违法所得5元。因农产品的特殊性和该批次产品销售时间较长,没有产品召回。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和购进票据,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当事人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没有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5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元)。
10000.00元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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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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