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陈祖全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祖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522MACAL4CR0Q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符节路3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6〕32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2510522010542X),在合江县符阳街道符节路386号门市从事食品销售。2026年3月1日,当事人从合江县何光英水果店以220元的价格购进1件龙眼(25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3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龙眼时,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购进发票,也索取了该批龙眼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026年3月4日,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位于合江县符阳街道符节路386号门市上所销售的龙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年3月20日,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N0:CGJ JA00841-202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送达《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当场放弃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上述文书时,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所抽检批次的龙眼已销售完毕。\n按销售价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5斤×13元=325元,违法所得为:325元-220元=105元。\n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经调查属实。\n
1.警告;\n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上缴国库。\n
200.00元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