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彩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75453091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园六路建国物流钢材区5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3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张**,西宁天斗物资有限公司
孙**,高*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27
买卖合同纠纷
高*
孙**,西宁天斗物资有限公司,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奥耐唐恺电气有限公司,张**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4
(2023)青0105民再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2
(2023)青0105民再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6
(2023)青0105民初2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奥耐唐恺电气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1
(2023)青0105民初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7
2022-08-19
(2022)青0105民初2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德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8-18
(2022)青0105民初2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德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9
2022-06-23
(2022)青0105民初1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春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2-04-25
(2021)青0105民初6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1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奥耐唐恺电气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31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西安奥耐唐恺电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8
(2025)青0105民初4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西安奥耐唐恺电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9
买卖合同纠纷
高*
西安奥耐唐恺电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1
2023-03-14
(2022)青0105执247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春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03
2022-08-29
(2022)青0105执恢42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1-01
2022-10-11
(2022)青01民申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14
2022-03-03
(2021)青0105民初6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12
2022-06-23
(2021)青0105执280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4-01
2022-01-10
(2021)青0105民初4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启泽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一稽罚﹝2025﹞39号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11130,发票号码:00460044-00460046,货物名称:*木制品*胶合板、*木制品*板材,金额:289,734.51元,税额:37,665.49元,价税合计:327,400.00元。你公司将取得的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665.49元,已列支成本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查,你公司与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你公司的货物是从木材销售人员李经理处购买,取得的发票是由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7,665.49元,应补缴增值税37,665.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3.66元、教育费附加940.14元、地方教育附加626.76元。 综上,应补缴增值税37,665.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3.66元,教育费附加940.14元,地方教育附加626.76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是从销售人员李经理处购买胶合板、板材,与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 证据二: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流水,证明你公司向庄寨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证据三:你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涉案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发票清单等,证明你公司已取得上述涉案发票计入账簿并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证据四:你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销货清单、记账凭证、明细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件等,证明你公司涉案发票涉及的货物已列支成本并在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一稽罚告〔2025〕4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929。58元。
19929.58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