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燕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091942094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与水韵路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3
(2025)新29行终8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24
(2024)新29民终2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马**,阿拉尔市楚天宝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2
(2024)新2901行初57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4
2024-07-26
(2024)新2901民初3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源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5
2023-12-06
(2023)新2901民初75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6
2022-07-04
(2022)新2901民初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孟**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7
2022-07-01
(2022)新2901民初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孟**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8
2019-09-18
(2019)新2901民初3421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杜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10
(2022)新2901民初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孟**
裁判文书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
2022-05-15
(2022)新2901民初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6
2022-07-04
(2022)新2901民初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61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09
2022-04-19
(2022)新2901民初3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11
2021-12-23
(2021)新2901民初8380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瀚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06
2020-12-15
(2020)新2901民初6360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明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5)233号
经调查,当事人共7台起重机械,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4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2025年4月,当事人因3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故障,剩下的4台起重机械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就在产品编号为150910692、150910691、201812055的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上分别加装了1个电动葫芦使用,截至检查当日,尚未进行拆除且仍在使用中。根据《起重机术语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 6974.5-2023中3.1.14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定义为“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在一般环境中使用的单主梁桥式起重机”,示例图(注:示例图截取于《起重机术语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3.1.4)如下: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中7.1.7主要机构的规定为“特指起升机构、变幅机构”,7.1.9改造的规定为“是指改变原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形式,或者主要机构的配置形式,或者主参数的活动”,6.3监督检验的规定为“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自行检验和试验,并且合格,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的自行检验和试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过程”。当事人改造后投入使用的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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