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昌梅电动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国昌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DPL2CE49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上步盈居巷1号101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42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购进5辆奇迹牛时尚版电动自行车用于对外销售,购进价格为1199元/辆。当事人将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号:246122505020353)原厂配备的蓄电池(蓄电池型号:6-DZF-12,蓄电池容量:12Ah,电池类型:铅酸电池)更换为唯正60V-50A电池(型号:WZ48050J,蓄电池容量:50Ah,电池类型:锂电池)用于对外销售,销售价为2800元/辆,尚未售出被我局现场查获。经查证,改装了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电池参数不一致。按销售价计算,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800元,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1.现场检查笔录和图片,2.询问笔录,3.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5.《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1190374TDR208Z000)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曾因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罚〔2024〕1794号),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根据一般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改装的奇迹牛时尚版电动自行车(整车编号:246122505020353)1辆;
二、罚款644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4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94号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市昌梅电动车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涉嫌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商标:格士铃 产品型号:TDR1017Z)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购进价格为1550元/辆,销售价是1650元/辆。当事人为便于销售,擅自将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商标:格士铃 产品型号:TDR1017Z 车辆编码:968722405000595)的鞍座拆掉后重新安装较长的鞍座,同时安装一个靠背,与该辆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O005307TDR1017A00)上的图纸样式不一致。至2024年7月29日被我局查处时止,该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650元,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O005307TDR1017A00)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当事人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商标:雅迪,型号:TDR2481Z)一辆;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
2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