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新世纪隆华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龙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7MAAL058RX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天柱县联山街道联山移民房惠民苑3栋附属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108号
经查明,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从贵阳市修文县扎佐物流园陈记蔬菜批发部以11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紫薯10kg,然后在天柱县联山街道联山移民房惠民苑3栋附属门面的超市内以13.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该批次不合格紫薯销售了3.12kg,滞销损耗6.88kg。涉案货值金额139.6元,违法所得34.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杨龙伟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抽检及核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紫薯的数量、价格及进货渠道的事实。
4.《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紫薯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的时限、方式等事实。
7.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紫薯的数量、价格、进货来源以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商品销售清单、商品损耗统计表复印件各1分,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紫薯的具体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