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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货运(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97266462D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216室(天津自贸区天保嘉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五稽罚﹝2026﹞3号
你单位取得的由天津顺长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定性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代码:012001800104,发票号码32200579、47144882、47144885;发票代码:012002100104,发票号码14372831、14372832、14497564、14497565、20278759、20278760;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74576、***************74507;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16982598、168952599、23607206、23607207、31924369、31924370、61707878、61707879、65287564、65287565;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01000655、01000656、31030341、31030342、49726948、49726949、58124186、58124187、06051488、06051489、31169068、55097565、1005333-31005335、31048755、31048756、31182845、31182846、44469620、44469621、04520783-04520786、34472121、34472122、42834501、42834502;金额451761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451761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行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在账簿多列支出,属于偷税行为,对你单位处28467。59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七条及《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处罚3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350000元。
378467.5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2026-01-28
2
津税五稽罚〔2026〕1号
你单位取得的由天津顺长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定性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代码:012001800104,发票号码32200579、47144882、47144885;发票代码:012002100104,发票号码14372831、14372832、14497564、14497565、20278759、20278760;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3122000000010574576、23122000000010574507;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16982598、168952599、23607206、23607207、31924369、31924370、61707878、61707879、65287564、65287565;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01000655、01000656、31030341、31030342、49726948、49726949、58124186、58124187、06051488、06051489、31169068、55097565、1005333-31005335、31048755、31048756、31182845、31182846、44469620、44469621、04520783-04520786、34472121、34472122、42834501、42834502;金额451761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451761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行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在账簿多列支出,属于偷税行为,对你单位处28467.59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七条及《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处罚3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350000元。
378467.5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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