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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琳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313401999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49号(健康大厦)6层60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5
(2024)新0109民初975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博耀事务所
新疆华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屈**,新疆永奥电梯有限公司,喀什市博安安装服务部,周*,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秦**,喀什市盛工程服务部,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1
(2025)新31民终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市尚美分公司
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17
(2025)新31民终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市尚美分公司
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2-14
(2024)新0109民初975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博耀事务所
王*,屈**,喀什市盛工程服务部,新疆永奥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华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朱**,周*,喀什市博安安装服务部,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秦**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3
(2025)新31民终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岳普湖县龙欣商贸果蔬综合购物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1-17
(2024)新0109民初975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博耀事务所
朱**,喀什市盛工程服务部,王*,周*,秦**,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市博安安装服务部,屈**,新疆永奥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华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5-01-17
(2024)新0109民初94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秦**,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市博安安装服务部,王*,屈**,朱**,喀什市盛工程服务部,周*,新疆永奥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华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6
(2024)新3122民初2784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喀什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疏勒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1
(2022)新3101民初30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赵*
裁判文书
喀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9
2023-07-27
(2023)新30民终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赛买提阿吉木、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4
2023-03-29
(2022)新3101民初30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永奥富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1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55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根据疏勒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你单位2020年11月-12月取得的繁昌县聚缘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涉及金额1,743,119.23元,税额156,880.77元,价税合计1,900,000.00元。 你单位与繁昌县聚缘物流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对方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喀什市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用于证明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的现状。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秦琳琳的询问笔录、资金回流情况表及银行账户流水用于证实你单位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三:2021年1月84#、24#、22#、18#、59#记账凭证,2021年2月12#记账凭证及2021年4月116#记账凭证用于证实你单位对于取得的繁昌县聚缘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18份发票账务处理情况。 证据四: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于证实你单位无法提供其实际业务的印证资料。 (二)应补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从事电梯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2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17
2
喀市市监特设处罚(2024)159号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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