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伟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97133003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州大道三全路交叉口龙源嘉苑10号楼1单元160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9
(2024)豫07民终371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7-05
(2021)豫0726民初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邱**
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
3
2021-05-13
(2021)豫0726民初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邱**
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
延津县人民法院
4
2019-08-13
(2019)豫0726刑初73号
交通肇事罪
邱*
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
延津县人民法院
5
2019-07-09
(2019)豫0726刑初73号
交通肇事罪
邱*
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
延津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19
(2016)豫0191民初68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陈**,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6-08-28
(2016)豫0191民初68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陈**,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0
2024-02-28
(2023)豫07民终5730号
执行异议之诉
于**与邱**、沈笑凯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4
2020-11-19
(2020)豫0191民初18073号
合同纠纷
李**与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7
2019-07-05
(2019)豫0205民初19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孙**与刘**、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02
2019-06-03
(2018)豫0108民初47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李**、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1767.36元
民事案件
5
2018-07-02
2018-04-10
(2018)豫0104民初30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与杨**、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17
2016-12-26
(2016)豫0191民初68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陈**、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710.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郑荥交罚字﹝2025﹞第0100008号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22
2
豫洛栾交罚字﹝2023﹞第0700003号
2023年07月05日 09时10分,栾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荆路军、党义普依法在庙子镇龙峪湾高速引线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李延洪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AX3532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经调查核实, 郑州茂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实施了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违法行为。 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栾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2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3
2023-11-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5
2022-12-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2-11-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2-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8
2021-12-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9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