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1051803436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丹阳市云阳镇新民中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4
(2022)苏1191诉前调1156号
侵权责任纠纷
葛**
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黄**,姚**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5
2019-06-28
(2019)苏1181民初5568号
不当得利纠纷
5568罗**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4
2019-07-08
(2019)苏1181民初5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5603罗**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7-17
2017-04-18
(2016)苏1181民初8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8558顾**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07
2017-06-12
(2017)苏11民终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609张*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20
2016-11-02
(2016)苏1181民申字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2-16
2016-08-24
(2016)苏1181民初60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臧*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12-19
2016-10-24
(2016)苏1181民初63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0-19
2015-03-14
(2016)苏1181民初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臧*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6.40元
民事案件
9
2016-09-22
2016-06-02
(2016)苏1181民初2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4.9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5-26
2016-05-26
(2016)苏1181民初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6〕0001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将其所制售的卤香猪三宝,现烤油酥饼(咸味)和咸板栗馅饼等食品保鲜膜去除后重新包装并张贴新标签,该标签载明的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均与原标签不一致,为虚假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合计为86.1元。
同时还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4月6日,从常州市吉利百货有限公司采购了110瓶“红贝缇浪漫樱花精油沐浴皂液”在其经营场对外出售,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共售出105瓶,另有5瓶已作换货处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备案信息,经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无此产品的备案信息。通过查询当事人进货及销售记录,案涉化妆品货值金额314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合计3405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针对当事人当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的卤香猪三宝,现烤油酥饼(咸味)和咸板栗馅饼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6.1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针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红贝缇浪漫樱花精油沐浴皂液”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05元,并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491.1元,并处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