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天云 | 注册资本:20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6HUJM84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街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楼5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黔05民终23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中农批(黔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黔0581民初1401号
合同纠纷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余**
黔西市人民法院
3
2025-05-15
(2025)黔0581民初274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林**
黔西市人民法院
4
2025-05-14
(2025)黔0581民初273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曾**,欧**
黔西市人民法院
5
2024-12-16
(2024)黔0581民初831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曾**,袁**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6
2023-05-25
(2023)黔05民终182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罗**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2-27
(2023)黔0581民初24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8
2022-08-03
(2022)黔0581民初3150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中农批(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9
2022-07-20
(2022)黔0581民初279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刘**,曾**
中农批(黔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10
2022-07-20
(2022)黔0581民初279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刘**,张*
中农批(黔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1
2025-06-27
(2025)黔05民终23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21
2023-02-27
(2023)黔0581民初24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与黔西中农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3-14
2023-07-12
(2023)黔05民终182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罗**与黔西中农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3-13
2023-07-12
(2023)黔05民终182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刘**、曾**与黔西中农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黔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1
2022-05-09
(2022)黔0581民初1523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黔西中农批冷链置业有限公司、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30
2021-11-22
(2021)黔0581民初641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何*、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5689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属于非电网直供电(即转供电)主体、转供水主体,在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6日期间,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黔西供电局缴纳电费的单价在0.619153294194元/千瓦时至 0.730881069285元/千瓦时之间,当事人超过“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6%)”的标准,对多彩物流园商户按照1元/千瓦时(度)(含:基础电费单价0.79元/度、变压器及线路损耗费用单价0.21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当事人向黔西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缴纳水费的单价是3.87元/立方米(黔西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未收取污水处理费),当事人超过“非居民用水价格3.87元/立方米”的标准,对多彩物流园商户按照5元/立方米(含:水费3.8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3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取水费。2026年1月7日当事人改正后,将水费单价调整至3.87元/立方米,电费单价调整至0.73元/千瓦时,并以每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产生的单价作为当月基准电价,按照“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6%)”的标准确定当月可收取的电费单价进行多退少补。
由于当事人为终端用户配备的是充值电表,终端用户通过预付充值电费形式向当事人缴纳电费,不能确定每户终端用户每月的用电量,因而用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期间当事人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黔西供电局缴纳电费的单价作为每月的基准电价,来计算多收取的电费。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6日期间,当事人共计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135125.58元(涉及当事人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