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恒川电子科技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立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DQ5WT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兴隆镇街道社区沿河街2号1-2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9年10月21日核准登记的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生产加工、蓝牙耳机电子装配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和湖北众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代工协议》,协议约定的代工产品型号为400911型锂电池(厚度40mm、宽度9mm、长度11mm的锂离子电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400911型锂离子电池电芯加工流程为:卷绕--压芯--顶侧封--烘烤--注液、预封--充电--二封--测试--入库。主要生产原材料包括:400911型锂电池正负极极片、铝塑膜、锡塑盘、电解液、隔膜纸等。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44页“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3种)50.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依靠锂电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互相转化的装置,并被设计成可充电;包含有保护电路的任意数量的锂离子电池组合而成准备使用的组合体。”及《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2022)第3.1条“锂离子电池: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并被设计成可充电。注: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400911、401010型锂离子电池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5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5〕140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自2024年8月1日以来,生产的包括但不限于400911型锂离子电池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原材料购进合同、成品销售合同、代工合同、送货单、成品出货单、收付款凭证、相关财务账册。当事人提供了《代工协议》1份、2024年8月、9月、10月、12月、2025年1月、2月、3月、4月《电芯加工账单》和《送货单》6份;并提交了《关于无法提供财务帐册的情况说明》,陈述其办理的是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需要向税务部门报税,因此未建立财务账册,无法提供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证明。
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至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时述称,2025年5月1日以前当事人为湖北兰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代工生产过401010型号的锂离子电池电芯。当事人提供的6张《送货单》上载明,400911型号的锂离子电池电芯共计30万支,每支0.33元,共计99000元;当事人提供的401010型号的锂离子电池电芯《电芯加工账单》显示,其在8个月内从事该代工项目货款共计1068224.85元。
2025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查询得知,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湖北兰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401010型号的锂离子电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湖北众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400911型号的锂离子电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9号)(现行有效),委托贴牌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另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委托方)贴牌生产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并由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委托方作为制造商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应当覆盖(包括)被委托方。若委托方获得的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未覆盖(包括)被委托方,且被委托方生产的该产品也未获得认证证书的,则被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不得擅自出厂、销售。故当事人生产出厂的400911、401010型号的锂离子电池均属于未经认证的产品。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仍未提供包括人工费、水电费等成本在内的财务账册,致使其违法所得无法查实。本局认定当事人代工出厂未经认证的401010、400911型号的锂离子电池货值金额共计1167224.8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