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六十七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冬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2MACX43XRX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一社区兴隆街集资统建房骁勇苑C片区2号楼1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察市监处罚〔2025〕87号
经查实,2025年9月4日,执业药师宁冬梅不在岗,该店店长岳盖华以为可以通过远程审方系统开处方销售处方药。该店执业药师宁冬梅不在岗,药店未挂牌告知“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现场调取该店计算机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当日2025年9月4日11:11分该店销售了2种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1盒(批号为25040121)、“奥硝唑片”1盒(批号250416),且远程电子处方审核时间为2025年9月4日11:27:27。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未按要求期限整改,且该店销售上述2种处方药时间早于远程审核处方时间,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