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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六十七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宁冬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2MACX43XRX3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一社区兴隆街集资统建房骁勇苑C片区2号楼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察市监处罚〔2026〕86号
经查,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六十七分店 持有效《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1.当事人在从事药品零售活动中,2023年9月8日,当事人将宁冬梅任命为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六十七分店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养护员。2024年2月7日宁冬梅将《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至当事人处执业,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651224400793,注册类别:药学,执业范围:零售,2024年12月13日延续注册该药店,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3日。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11月期间宁冬梅在闲时、检查等环节露面配合后即离岗,2024年11月至2026年6月16日起宁冬梅一直在吉林省照顾患病的父母,其作为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和执业药师,不能履行质量负责人和处方药销售的处方审核调配等职责,但店内的墙上仍挂有宁冬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其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职责有店内其他无执业药师资质人员代为履行。在此期间,药店每月向宁冬梅支付2500元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宁冬梅虽在药店注册但营业时间内未在岗履职,无法实际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当事人聘用的执业药师宁冬梅,未在注册单位实际在岗履职,仅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该药店,无法履行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的规定“**0040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250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13701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16701销售处方药,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当事人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因宁冬梅长期脱岗,2024年2月7日至2026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开启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连锁总部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业开展处方药审核销售。2026年2月至案发当事人在工作日工作时间由其店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登录宁冬梅的审核账号,将处方药录入到远程处方系统,处方签上审核药师、调配、核对/发药人的印章已事先录入远程处方系统,系统打印后自动生成上述人员签字笔迹,宁冬梅实际未在执业药师、处方调配上审核签字。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未的行为。 3.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3日因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被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行政处罚(伊察市监处罚〔2025〕53号),经警告后仍未落实整改,属于逾期不改正情形。
1.罚款20000元整(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2
伊察市监处罚〔2025〕87号
经查实,2025年9月4日,执业药师宁冬梅不在岗,该店店长岳盖华以为可以通过远程审方系统开处方销售处方药。该店执业药师宁冬梅不在岗,药店未挂牌告知“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现场调取该店计算机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当日2025年9月4日11:11分该店销售了2种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1盒(批号为25040121)、“奥硝唑片”1盒(批号250416),且远程电子处方审核时间为2025年9月4日11:27:27。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未按要求期限整改,且该店销售上述2种处方药时间早于远程审核处方时间,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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