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鸿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希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2MAE0YPD84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饶高新区芦洋产业园C区双金路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市监处罚〔2025〕50号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鸿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加油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直接贸易结算的加油机未经强制性检验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复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25日开始经营至今,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油加油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当事人提供的加油记账本上只记录了每辆车的加油升数没有标明金额,且加油机显示屏上也未标明单价金额,经当事人证词、车辆加盟协议及加盟车车主的证词得知,加盟车辆所用燃油由当事人负责提供,费用采取抵扣车辆每次出车租金方式结算,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升数为当次加油总量。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详细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购油合同及供油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成品油购进渠道;
7.车辆加盟协议及加油记录复印件共10份,证明当事人提供加油服务的结算方式。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其款全部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