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荔波县荣发汽配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席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6H11AU0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印象16栋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5〕203号
2025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荔波县荣发汽配店销售的化油器清洗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项目不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有机溶剂清洗剂标准要求,依据贵州省清洗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留样备份存于该店内的化油器清洗剂1瓶和已下架的同批次化油器清洗剂9瓶共计10瓶化油器清洗剂(规格型号:450ml/瓶 溶剂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荔波县荣发汽配店经营者席诚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化油器清洗剂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化油器清洗剂,进货时一共进了24瓶,进购价为每瓶5元,销售价为每瓶10元,货值金额240(10元*24瓶=240元),实际销售14瓶,违法所得70元(5元*14瓶=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油器清洗剂的事实及库存产品等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化油器清洗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化油器清洗剂的行为。 4.现场检查拍照图片2张,证明
1.没收不合格化油器清洗剂10瓶; 2.没收违法所得染拾元(¥70.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元)整。
3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2
荔市监处罚[2023]169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8年5月开始经营,销售的上述长城牌系列产品,于2023年7月21日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授权人鉴定并出具现场鉴定证明(NO:0000354),是属于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产品(假冒部分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系侵犯了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上述长城牌系列产品是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从到店推销人员那里购进的,由于购进时间太久,且未索取购进清单票据、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管理,当事人已记不清楚具体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和销售数量,其中上述抗磨液压油销售价是120元/桶,车辆齿轮油销售价是240元/桶,3号通用润滑油销售价是120元/桶,2号通用润滑脂销售价是120元/桶,0号通用润滑脂销售价是120元/桶。因当事人不认识到店推销人员且没有联系方式电话,又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管理,因此上述长城牌系列产品的进货渠道和供货商无法有效确定。 上述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牌系列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0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查获商标侵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和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四、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五、经营者席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席诚真实身份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经营者席诚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及经营活动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鉴定证明和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的事实; 证据八、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一份,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信及受托人许斌、冯天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受托人身份和委托权限的事实; 证据九、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4309068号、第4309069号、第4305927号、第4305929号、第1093555号、第1104325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享有“长城”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十、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和承诺书各一份,证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向我局投诉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十一、现场拍摄照片九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查获商标侵权的商品和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罚款0.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