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君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峰云 | 注册资本:1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48BF7J2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上述珍泉TM速冻调制食品骨肉相连是当事人从宜昌市伍家岗区串吉多冻品商行购进,于2026年3月28日和2026年4月6日各购进2袋(25串/袋),于2026年4月21日和2026年4月27日各购进1袋(25串/袋),共计6袋(计150串),购进单价为18元/袋(0.72元/串),购进后经消费者点单后通过烤制加工成菜品碳烤骨肉相连销售,销售单价为4元/份(串)。截至2026年4月28日本局检查时,通过查询美团平台销售记录,显示上述菜品碳烤骨肉相连销售68份,销售金额共计272元。因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线上线下均经营,也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且美团平台只能查询近30日的数据,本案货值金额以本局查证属实的销售数量为计算基准,货值金额共计272元,获违法所得223.04元。
当事人将以鸡肉为配料的原材料制作成菜品后以猪肉的名义进行标示、宣传、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3.04元;
2、罚款669.12元。
以上罚没合计892.16元。
669.12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