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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蓝桥烟花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长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BRHGQX3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太阳脑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96号
经查,2022年7月,当事人开始经营仙桃市蓝桥烟花经营部,并从刘小武经营的仙桃市银鑫烟花经营部和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销售公司进购烟花爆竹。2026年3月4日,我局杨林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杨林尾镇辖区进行烟花爆竹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中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烟花爆竹172件,具体明细如下:1.福兴组合烟花(60发),4件,90元/件,计360元;2.东信组合烟花(80发),1件,90元/件,计90元;3.庆丰组合烟花(70发),3件,100元/件,计300元;4.庆丰烟花(45发),12件,70元/件,计840元;5.福兴烟花(45发),33件,70元/件,计2310元;6.东信C级组合烟花(60发),14件,100元/件,计1400元;7.东信C级组合烟花(72发),4件,100元/件,计400元;8.东信烟花“开天蕾”(72发),8件,100元/件,计800元;9.东信烟花“欢乐花”(36发)1件,30元/件,计30元;10.东信烟花“欢乐花”:(49发),1件,50元/件,计50元;11.东信烟花“财神蕾”(25发),1件, 30元/件,计30元;12.东信烟花“财神蕾”(36发),2件,45元/件,计90元;13.东信烟花“财神蕾”(49发),18件,50元/件,计900元;14.东信烟花“财神蕾”(81发),6件,70元/件,计420元;15.惠侬吉祥蕾(88发),1件,30元/件,计30元;16.鑫越烟花礼炮王(88发),9件,25元/件,计225元;17.东信烟花笛音礼炮王(36发),6件,35元/件,计210元;18.东信烟花笛音礼炮王(60发),6件,50元/件,计300元;19.东信烟花笛音闪光炮(162发),16件,55元/件,计880元;20.东信烟花笛音彩花蕾(36发),1件,45元/件,计45元;21.东信烟花“开天蕾”(25发),6件,35元/件,计210元;22.东信烟花“开天蕾”(48发),14件,50元/件,计700元;23.浏阳全红炮(888响/挂),1件(38挂),5元/挂,计190元;24.广亿烟花贡品贵族炮(8号),1件(4盘),60元/盘,计240元;25.广亿烟花贡品贵族炮(6号),2件(12盘),45元/盘,计540元;26.广亿烟花贡品贵族炮(5号),1件(7盘),40元/盘,计280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8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调查过程中,为了查实当事人提供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价格,执法人员调取杨林尾镇烟花爆竹经营户刘小武销售同类烟花爆竹的价格明细和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格明细,经比对三方价格,当事人销售价格高于批发价,与经营户刘小武销售同类产品价格相差不大,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销售价格予以采信。综上,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为11870元。 因该烟花爆竹涉案时间长,当事人未建立产品进销货明细台账,且烟花爆竹往往属于即买即用产品,现场检查之前是否销售了过期烟花爆竹已无从查证,其是否有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上所述,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烟花爆竹172件; 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罚款11870元,上缴国库。
1187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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