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凤伟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MA38LTKJ6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蓝莓基地以北现代粮食产业园办公大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赣05民终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21
(2025)赣05民终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徐**,尚*,李**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7-16
(2025)赣0502民初5159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新余思博思远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9
(2025)赣0502民初5159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新余思博思远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5
(2025)赣0502民初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尚*,李**,江西善尚供应链有限公司,徐**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5-01-26
(2025)赣0502民初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徐**,尚*,李**,江西善尚供应链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4-11-26
(2024)赣0502民初8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尚*,江西巴夫洛旺中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3-10-13
(2023)赣民再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谢*,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04-14
(2021)赣0502民初6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黄*,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22-04-14
(2021)赣0502民初6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黄*,东至县锦菁源商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2
2021-08-23
(2021)赣0502执保1908号
财产保全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宝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90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6-01
2022-03-18
(2022)赣0502执37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宝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9
2021-09-14
(2021)赣0502执保2037号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至县锦菁源商行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6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食处罚〔2024〕152号
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线索移送函核实,当事人经营有一批(200袋)由进贤顺雨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大米,该批大米外包装标示有:丝苗王米(标示内容:产品批号:2023/11/02,净含量:10kg,产品类型:籼米,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保质期:12 个月,产地:江西省新余市,委托方:江西巴夫洛旺中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C-26-3,被委托方:新余仙来谷粮油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新余现代粮食产业园内,食品生产许证编号:SC10136059910502,以及“豫章风情”字样。 经查明,进贤顺雨米业有限公司用当事人的标有上述字样的包装袋是因为当事人生产线在2023年10月底被锁停不能开机,之前当事人与江西巴夫洛旺中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还有部分尾货未完成,当事人由进贤顺雨米业有限公司购进200袋丝苗王米(净含量:10kg)用的是当事人的包装袋。该200袋丝苗王米已售出,进价为36.8元/袋,销售价37.8元/袋。后发现违反了食品标识规定后召回180袋,进行了拆包重装处理。实际销售20袋,涉案货值7560元,产生违法所得20元。 本局于 2024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余市监稽食罚告〔2024〕152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4.询问笔录、合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00袋丝苗王米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可以处于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可以处于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2
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2024年10月5日,我大队对位于观巢镇现代现代产业园的第三 粮库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余 市仙女湖区观巢镇现代粮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凤伟,该场所属于其 他10000平米以下场所),发现大米加工车间自动报警系统两故障(水泵不 能正常启动)导致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
现决 定给予新余仙来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仰天岗大队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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