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嘉美断桥铝门窗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4MA07HP75X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天环装饰城一楼B-70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3】556-1205
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用天津劳尓特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顾客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使用好博品牌的门窗五金件。在实际施工中,当事人为顾客安装的实为标记为“hoqo”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了“hoqo”的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注册号为第42015065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6)第6类:钢管(截止),注册日期2021年01月14日。经注册商标证第7153379号第6类“HOPO”商标权利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052335)协助鉴别,当事人销售安装标记为“hoqo”的门窗五金件并非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第7153379号第6类“HO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窗;金属窗;金属门装置;门用铁制品;金属门闩;窗用金属附件;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截止)。当事人承认其给顾客安装的门窗用五金件并非好博品牌,辩称因顾客的门窗装不了好博的五金件,所以替换为标记为“hoqo”的门窗五金件,但无证据证明其提前和顾客进行了沟通并获得顾客的认可。当事人提供了其销售安装的标记为“hoqo”的门窗五金件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照片及供货方提供的注册号为第42015065号的商标注册证照片。顾客与当事人经营者王春梅、安装人张付勇等的通话录音中,王春梅和张付勇对顾客辩称安装的标记为“hoqo”的门窗五金件为好博二厂所生产,存在未提前与顾客沟通更改门窗五金件的事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标记为“hoqo”的门窗五金件,能查清当事人销售的标记为“hoqo”的门窗五金件共3套,销售单价280元/套,进货价格3套共计600元,违法所得280x3-600=240元。
当事人作为门窗行业经营者,明知标记为“hoqo”的门窗五金件并非“HOPO”好博品牌,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且说明提供者,不认定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针对其欺诈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因侵权商品已安装在消费者家中,无法予以没收、销毁。
10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