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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白云亚萱日用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亚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3MA2EAK7FX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东针路2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5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从吴江发佳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发佳乐男士剃须膏,存放于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东针路22号的经营场所内,并在抖音店铺(亚萱美发用品店个体店)进行销售。上述该款产品成分中标注有EDTA二钠,根据产品标签上印有的备案号(苏G妆网备字2022003194)查询,在备案信息成分一栏中并未查询到EDTA二钠。至2023年4月28日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50个,该产品的购进价为4元/个,销售成本为3元/个,销售价为8元/个。以上产品的经营额为1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50元。
当事人经营发佳乐男士剃须膏(化妆品),未对备案情况进行查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属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1000元,罚没款合计11150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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