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欧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崇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QTM7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大冈兰花街7号A栋5楼502(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6
(2023)粤0111民初260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欧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1-09-13
(2021)粤73民初167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
广州欧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15
2023-11-16
(2023)粤0111民初260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欧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2-08
2021-09-13
(2021)粤73民初167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广州欧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3
2021-03-03
(2020)粤73民初195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广州欧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27号
2023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文书并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从事家用电器及电器配件质量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共生产“超声波美容仪”(规格型号:SHI-JAB-B)20个,生产成本45元/个,该产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0、12、16项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5-2008标准,第18项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至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超声波美容仪”(规格型号:SHI-JAB-B)14个,销售价58元/个。
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2个免费提供给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剩余产品4个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自行销毁。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60元,违法所得共计182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的“超声波美容仪”(规格型号:SHI-JAB-B)经抽样检验,严重不合格项目共计三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四》第14项从重情形,建议根据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82元;
二、罚款2900元。
(罚没款合计:3082元)
以上建议当否,呈领导审批。
当事人:广州欧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QTM7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兰花街7号A栋5楼502;
2023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文书并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从事家用电器及电器配件质量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共生产“超声波美容仪”(规格型号:SHI-JAB-B)20个,该产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0、12、16项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5-2008标准,第18项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至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超声波美容仪”(规格型号:SHI-JAB-B)14个。
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2个免费提供给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剩余产品4个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自行销毁。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60元,违法所得共计1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超声波美容仪”经抽样检验,严重不合格项目共计三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四》第14项从重情形,决定根据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82元;
二、罚款2900元。
(罚没款合计:308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