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康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亚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EKTY2D0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昭阳大道28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170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医疗器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0.00元。
4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2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158号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当事人超出备案经营范围经营需要冷藏贮存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必要时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构成了未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超出备案经营范围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