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佩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578696948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新发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4
(2024)黑0406民初247号
恢复原状纠纷
王**,王*,陆**,潘**,李*
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7
(2024)黑0406民初250号
恢复原状纠纷
陆**
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7
(2024)黑0406民初248号
恢复原状纠纷
潘**
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7
(2024)黑0406民初251号
恢复原状纠纷
王**
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4
2024-08-15
(2024)黑0406民初247号
恢复原状纠纷
李*、潘**等与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5-23
2024-04-28
(2024)黑0406民初250号
恢复原状纠纷
陆**与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5-21
2024-04-28
(2024)黑0406民初251号
恢复原状纠纷
王**与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5-21
2024-04-28
(2024)黑0406民初248号
恢复原状纠纷
潘**与鹤岗市双鑫湖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东山市监处罚〔2026〕4号
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于佩霞,核准日期为2025年4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是孙培锋,执照信息不一致,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内脂豆腐”(规格为400克/盒,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9日)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该公司生产的“内脂豆腐”商品条码:“6971502350020”结果显示的企业名称为鹤岗市向阳区汉正刘记豆制品厂。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商为鹤岗市东发豆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一共生产了800盒,成本价是1.5元/盒,生产时间是2025年11月29日,以销售价1.6元/盒销售给了金广超市60盒,销售给了物流园740盒,货值金额12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现无库存。负责人孙培锋称在制作新的包装封面的时候,制作方印制错误,将“6977691436682”印刷成了“6971502350020”,自己由于疏忽没有检查好才造成了购买者买到的“内脂豆腐”的商品条码的产品信息厂家与标签不一致的问题;车间主任王静称不知道使用产品厂家信息与标签不一致的商品条码是违法的。以上二人均承认了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行为。
1.罚款500元。2.警告。
5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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