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区新缘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文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3MA4EFB6A9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路南侧一栋139号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8
(2021)鄂07知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华容区金蛇珠宝店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7-16
(2021)鄂07知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华容区金蛇珠宝店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7-15
(2021)鄂07知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华容区金蛇珠宝店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6-11
(2021)鄂07知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华容区金蛇珠宝店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4-16
(2021)鄂07知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华容区金蛇珠宝店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4
2021-06-22
(2021)鄂民辖终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容区金蛇珠宝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194号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3MA4EFB6A9Y)。“鑫六福珠宝 XINLIUFU JEWELRY及图”商标(第4491137号)由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8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镯(珠宝);项链(宝石);戒指(珠宝);宝石;铂(金属);贵重金属饰针;耳环;贵重金属合金;钯;金刚石,2018年7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注册商标复审予以撤销,2020年12月25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有效,该商标自2017年12月25日起为无效商标;“鑫六福”注册商标(第37476096号)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32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4类:珠宝首饰、耳环、戒指(首饰)、翡翠、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金刚石(截止),当事人经营门店招牌和门店内左侧柜台墙面标牌标注的“鑫六福珠宝 XINLIUFU JEWELRY,结婚买三金、就选鑫六福”内容中,“鑫六福”字样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鑫六福”注册商标字样相同,当事人经营柜台待销售的商品标牌标称的“鑫六福珠宝”前三个字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鑫六福”注册商标字样相同,且经营商品为同类珠宝首饰商品,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同类商品装潢和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涉嫌侵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鑫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11月1日与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加盟经营合同》并购进标注“鑫六福珠宝”商品进行销售,签约时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未告知“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已失效,当事人未查验“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有效,也未从其他任何途径了解“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已经失效,当事人使用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模板“鑫六福珠宝 XINLIUFU JEWELRY、结婚买三金,就选鑫六福”制作门店招牌和门店内标牌,购进的商品均悬挂有标注“鑫六福珠宝”字样的吊牌,其提供给本局的“鑫六福珠宝”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料是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向其提供,在本局对当事人经营门店第一次现场检查后,将标牌标注“鑫六福珠宝”字样的商品送至武汉市鑫喜钻珠宝有限公司进行了翻新,因当事人未建立“鑫六福珠宝”商品的进销货台账,其经营的标称“鑫六福珠宝”的商品的实际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和销售情况均无法提供。当事人提供了标牌标注“鑫六福珠宝”商品的库存清单和维修翻新的维修费用单据及其标牌标注“鑫六福珠宝”商品返修后加挂“周六福”品牌时的货品清单,经执法人员与武汉市鑫喜钻珠宝有限公司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将77件首饰送至该公司进行了维修翻新,武汉市鑫喜钻珠宝有限公司提供了当事人饰品维修费用单据,经当事人确认,其送至武汉市鑫喜钻珠宝有限公司维修翻新的77件商品均为当事人经营的标牌标注“鑫六福珠宝”的商品,因维修翻新过程中处理不当报废了1件,故当事人提供的原标牌标注“鑫六福珠宝”的商品返修后加挂“周六福”品牌标牌时的货品清单记载的数量为76件、实际售价合计为415143元,因翻新后原“鑫六福珠宝”标牌已去除,76件首饰现已无法辨识,实物缺乏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本局对当事人经营门店现场检查时均未发现当事人购进、销售标牌标称“鑫六福珠宝”商品的相关台账或记录,当事人称只在2020年11月1日与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加盟经营合同》时购进过一批标牌标称“鑫六福珠宝”的商品,没有购进票据,也没有建立相关购进账目,无法提供购进该商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其购进、销售标牌标称“鑫六福珠宝”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也未能提供相关进销台账或记录;本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请求,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协助调查,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回复:该公司与当事人签约时未告知当事人“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相关情况,后该公司2021年7月下架该商标商品后,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过当事人下架相关商品,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通话记录等告知证据,因该公司于2021年7月已暂停营业,相关单据保存不善,无法提供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当事人购进标牌标称“鑫六福珠宝”商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因当事人未提供其经营的标牌标称“鑫六福珠宝”商品的进、销台账及相关票据,并已将其标牌标称“鑫六福珠宝”的商品进行了维修翻新,且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当事人购进标牌标称“鑫六福珠宝”商品的货值金额及相关票据,我局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当事人经营的77件涉案物品已翻新,翻新后原“鑫六福珠宝”相关标志已去除,原涉案商品已无法辨识,实物缺乏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故无法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考《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