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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李家镇莲儿饭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雪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2MA2CENJX1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李家镇李家村金色佳园9幢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5〕143号
当事人的某某牌咸鸭蛋从某某买菜上购进,购进数量为10袋,购买记录无法提供,进价0.5元/袋;某某牌美味小香肠由某某买菜购进,购买记录无法提供,进价是3元/袋;某某泡儿菜是2024年11月28日由某某买菜购进,购进数量为2袋,进价为6元/袋;某某香干是2025年4月16日由某某买菜购进,购进数量为2袋,进价为3元/袋;某某牌陈醋味调味汁是当事人自己食用的,当天店内食醋已用完所以将上述某某牌陈醋味调味汁放在店内方便顾客食用,进价是1元/瓶。其中6个某某牌咸鸭蛋,1袋某某泡儿菜均已被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加工成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其他食品原料也被当事人准备加工成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货值金额总共为32.5元,利润无法计算,当事人为小餐饮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处罚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4袋某某牌咸鸭蛋(规格:55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3日,保质期:180天),1袋某某牌美味小香肠(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保质期:180天),1袋某某泡儿菜(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9日,保质期:60天),2袋某某香干(规格:500g±25g/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上市日期:2025年4月17日,保质期:6天(冷藏),3天(常温)),1瓶某某牌陈醋味调味汁(规格:485毫升/瓶(已开封),生产日期:2023年3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2
建市监处罚〔2023〕213号
建德市李家镇莲儿饭店自某平台购进某啤酒等10类食品,并置于经营场所里销售。至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时止:食品某啤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质期:360天,数量5罐)等10类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3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过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为54.05元,因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未销售给顾客,无违法所得。
建德市李家镇莲儿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处罚依照《浙江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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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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