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裕丰源种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凤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5MA19Y7GC1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东方红街龙兴佳苑小区2#楼1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处罚〔2025〕136号
经查:甘南县裕丰源种子商店2024年6月20日从郑州一加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微量元素水溶肥料”17件,每件20瓶,购进价格为30元/瓶,销售价格为40元/瓶,销售2件(40瓶),其余15件(300瓶)已返回厂家,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所销售产品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样程序符合规定。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检情况。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改正。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甘南县裕丰源种子商店经营者张凤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8.甘南县裕丰源种子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9.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情况及涉案物品状态。
10.上级供应商资质一份,证明甘南县裕丰源种子商店销售产品来源。
11.进货票据一份,证明该产品进货价格。
12.物流收货单一份,证明该产品进货数量。
13.厂家收货单一份,证明该产品返货数量。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27200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7200.00元
-
2025-08-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