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敦厚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冷国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1MA495GUG5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昌县王店镇敦厚街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5〕204号
2025年7月24日,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福民,陈育刚依法对孝昌县敦厚药店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药店显著位置未公示职业医师证件,职业医师不在岗,经营处方药时未挂牌告知。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孝昌县市监责改【2025】10号),责令该药店于2025年8月8日前改正冷国英签字确认。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进行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昌县敦厚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在本次检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也认识到这次违法行为来的后果,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整改,杜绝再次发生此次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单位,应当严格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经营处方药,为患者创造安全可靠的购药服务。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其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在案发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管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可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500.00元。
5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