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华飞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小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0MA4B38R71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56号金东山大市场311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扣押的商品洗衣液,当事人陈述称系从京东万商APP上购进,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经销商资质。虽当事人表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但理由并不构成法定豁免理由,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提交收款截图,证明是按照标识为蓝月亮洗衣液(薰衣草香,净含量3kg)30元/瓶(17瓶),标识为蓝月亮抑菌洗手液(净含量500g)9元/瓶(24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仅提供了收款截图,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9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标识为蓝月亮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76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罚款726元;
2.没收被扣押的标识为蓝月亮洗衣液(薰衣草香,净含量3kg,批号:DAJ320290226)2瓶,标识为蓝月亮洗衣液(薰衣草香,净含量3kg,批号:DAJI20281217)15瓶,标识为蓝月亮抑菌洗手液(净含量500g,批号:AE0220271015)24瓶;
3.没收违法所得39元。
共计罚没款765元。
726.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