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薛桂凤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桂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L43AJ9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3号(东首)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4]第773号
2024年10月08日,根据12313投诉,本局第一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绣山路3号(东首)当事人薛桂凤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实施检查并查获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0.1条,总计1个品种0.1条。由于卷烟质量有疑,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上过程,当事人薛桂凤全程在场并对检查过程及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经本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薛桂凤,字号: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薛桂凤烟酒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2106127)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L43AJ9C,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绣山路3号(东首)。
当事人于2024年9月下旬,回温岭老家办事,由其丈夫负责店中的卷烟经营活动。涉案的利群(软长嘴)0.1条系其丈夫从上门的顾客手中回收购入,并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2024年9月22日,当事人的丈夫以36元的销售价格,向消费者售出了该包卷烟。随后,消费者向本局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8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赔卷烟。当事人违法销售总额36元,违法所得0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28日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薛桂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具有从事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卷烟处置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证据五:当事人薛桂凤询问笔录,记录了当事人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微信收款记录、消费者微信支付记录,证明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证据七: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烟处[2023]第734号、温烟处[2024]第124号、温烟简处[2024]第212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28日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4]第773号)和《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温烟听告[2024]第773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6元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3元上缴国库;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三、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3.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