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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赞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MA2ECJ9J3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武义海荣工贸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3
(2025)浙1124民初12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许**
松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12-01
(2025)浙0723民初4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吴**,章**
武义县人民法院
3
2025-11-25
(2025)浙0723民初4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章**,吴**
武义县人民法院
4
2025-10-27
(2025)浙0723民初4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章**,吴**
武义县人民法院
5
2025-10-10
(2025)浙0723民初33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盛懿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6
2025-09-03
(2025)浙0784民初69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
永康市人民法院
7
2025-07-24
(2025)浙1124民初12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8
2025-02-18
(2024)浙0702民初94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九星合创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1-24
(2024)浙0702民初94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九星合创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02-23
(2023)浙1124民初177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5﹞90120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1日09时10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武义县S219履坦加油站路段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壹元整。
2121.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03
2
金路政罚﹝2025﹞9081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8日09时54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莹乡路数字贸易港地段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零玖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零玖拾肆元整。
2094.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19
3
金路政罚﹝2025﹞9054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5日14时15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9省道郭塘村地段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三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玖元整。
1659.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