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方印象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耀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MA6Q8JRC7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985号双龙商场二期四楼1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0
(2024)云0111民初466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游**
云南东方印象茶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1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与勐海众益茶厂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勐海众益茶厂有限公司为其加工生产茶叶。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该茶厂订制了5片(500克/片)茶白金白茶,购进价为700元/片,销售价为820元/片,其只在网络平台销售了1片,获利120元。其余4片当事人无偿赠予了与其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无库存。从该款茶叶外包装可以清晰辨识,包装上印制有“普洱茶”地理标志,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该款茶叶实为白茶,而非普洱茶,当事人及生产厂商勐海众益茶厂有限公司未获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5]03279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的茶叶。货值金额8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200元(贰佰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20元(叁佰贰拾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