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优宜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4MA5YY5UM7H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56号附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7
(2021)渝0104民初779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
大渡口区优宜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
2021-12-17
(2021)渝0104民初777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杜*
大渡口区优宜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字(2023)252号
经查:当事人大渡口区优宜食品营部(店招名称:诚耀生鲜超市)成立于2018年06月07日,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056号附8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
2023年5月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A23SG02918),该批豇豆的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29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依法进行了检查,涉案的抽检批次豇豆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到重庆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外场流动摊区购进豇豆一件(14kg),进货单价10元/Kg,当事人用微信向供货商付款140元,交易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要相关的票据,也没有查看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超市货架上对待售的豇豆进行抽检。抽检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6日;包装分类:无包装;销售价11.96元/Kg;抽样基数:10Kg,现场随机抽取样品3.094Kg(检品1.574Kg,备样数量1.52Kg),付购样费用37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的豇豆数量为14kg,抽检基数10kg,收银系统结算数量为9.66kg的原因是新鲜农产品作为特殊产品其从购进后整理上架,到顾客选购时筛选等多个环节均存在物理蒸发和人为剔除等因素造成农产品损耗,同时抽检时当事人以当日同批次上架豇豆重量估算为基数10kg,与实际重量有出入。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我们以实际交易结算数量9.66kg为准。
因此我们认定2023年4月7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豇豆销售重量为9.66kg,销售单价为11.96元/Kg,进货单价为10元/Kg,样品数量3.094Kg(备样数量1.52Kg检品1.574Kg),该批次豇豆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7日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豇豆实际货值金额为9.66Kg*11.96元/Kg=115.53元,该批次豇豆未缴纳税款,故违法所得为9.66Kg*11.96元/Kg=115.53元。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