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市镇海顺达旅游用品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云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73695718X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五里牌3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海应急罚决﹝2025﹞第000015号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顺达旅游用品厂(普通合伙)在2025年4月21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性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