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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天鸿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伟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2MA19HXQ56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兰西县城西街一委一组种子公司集资楼一层西数第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5〕48号
兰西县天鸿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郭伟因身体疾病不能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委托该公司自然人股东刘振(持股100%)配合处理该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相关事宜。 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在淘宝购物平台注册商铺,名称为天鸿医药专营店进行销售药品。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7月1日已经办理注销,经营场所于2025年7月30日已经退租不在使用。 当事人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宾胶囊20粒/盒、芪参益气滴丸0.5g*15袋/盒;“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松养心胶囊0.4g*36粒/盒;“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稳心颗粒5g/袋*18袋/盒等药品,不能提供这些药品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购进票据(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根据当事人陈述该批违法药品在哈尔滨晋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购进记录或账册,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没有剩余库存,经当事人确认和执法人员认定购进数量就是销售数量。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购进了“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宾胶囊20粒/盒,共计14盒,购进价格为15元/盒、芪参益气滴丸0.5g*15袋/盒,共计137盒,购进价格为17元/盒;“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松养心胶囊0.4g*36粒/盒,共计52盒,购进价格为14.5元/盒;“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稳心颗粒5g/袋*18袋/盒,共计393盒,购进价格为32元/盒,已经在淘宝购物平台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手机提取的淘宝购物平台销售数据,当事人在淘宝购物平台销售“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宾胶囊20粒/盒,销售4单,共计14盒,销售额为268元其中包含快递费32元、芪参益气滴丸0.5g*15袋/盒,销售42单,共计137盒,销售额为3546元其中包含快递费336元;“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松养心胶囊0.4g*36粒/盒,销售12单,共计52盒,销售额为1208元其中包含快递费96元;“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稳心颗粒5g/袋*18袋/盒,销售81单,共计393盒,销售额为15240元其中包含快递费648元,运费由顾客承担。上述药品销售总金额为19150元,快递费用共计1112元,共计20262元。经执法人员确认该批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为19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事实的证明。 2、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对违法事实陈述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 4、法定代表人郭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明。 5、自然人股东刘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明。 6、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自然人股东刘振持股100%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郭伟出具《委托书》一份;当事人授权委托刘振接受询问和处理行政处罚书证的证明。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壹佰伍拾元整(19150元);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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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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