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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传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223MA4M0M1X0R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攸县网岭镇北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4
(2020)湘0602民初1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富宜长茂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31
2020-03-27
(2020)湘0602民初1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富宜长茂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31
2020-06-28
(2020)湘0602民初1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富宜长茂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12
2020-05-18
(2020)湘06民辖终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富宜长茂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攸市监处罚〔2023〕536号
经查:2023年10月2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产品为“半球”牌电磁炉,该电磁炉标签标示:规格型号:YL-20A,生产日期/批号:2018.01.11,生产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阳菱电器有限公司,样品数量:检验2台、备样1台,抽样基数:4台,样品等级:合格品。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该电磁炉的《检验检测报告》(NO.SCLG01202301837),当事人予以确认签收,该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9-2008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21456-2014标准,骚扰电压、骚扰功率项目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依据《2023年湖南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电磁炉库存(包括备样1台)。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一共进购了4台“半球”牌电磁炉,进价是170元/台,售价是190元/台,4台“半球”牌电磁炉已经全部售出,获得利润80元。当事人现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不合格电磁炉的进销台账。上述不合格电磁炉货值金额共计760元,违法所得80元。本案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当事人处罚款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合计处罚没款1380元,上缴国库。
1300.00元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2
攸市监处罚{2023}78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元,处罚款2000元,合计处罚没款2011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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