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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阿辉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林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JW8XF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金洲北路590号054铺102铺(仅限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9
(2022)粤19民终34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东莞市常平生福百货商场
信阳市茶叶协会,广州市阿辉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4﹞208号
当事人销售的甜椒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从荔湾区天嘉市场购进涉案甜椒5公斤,购进单价*元/公斤,购进金额*元,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涉案甜椒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将涉案甜椒放于广州市黄埔区金洲北路590号054铺102铺的经营场所销售,销售单价*元/公斤,共销售5公斤,销售总金额*元,涉案甜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甜椒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报告显示涉案甜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1张。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据四:《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五:检验报告(No:A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证据六:《整改报告》1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确认。
本局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4〕167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非自己种殖,本案中噻虫胺项目是非经检验凭肉眼观察不可能得知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证据显示当事人主观故意添加,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涉案甜椒已销售完毕,无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元;二、罚款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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